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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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1104 生成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是区管委会(区政府)职能机构,为副处级,挂区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党工委(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党工委(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党工委(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党工委(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三农”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推进供销社发展。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配合做好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广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做好农业案件的处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加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走出去”、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推进开放型农业发展。

      (十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部门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档案、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做好部门劳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和值班工作;负责部门印章、网站管理事务。负责党建、廉建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与审核;负责工作计划制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和推进;负责重点工作、目标、投诉的督办和跟踪。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农业发展处。负责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负责农业农村宣传相关工作,推进农业市场与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及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农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农业项目招引、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农业园区、农业资源开发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推进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畜牧兽医管理、屠宰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负责农田建设管理,推进农田项目和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落实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业保险工作。负责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对口帮扶相关工作。

       (三)农村工作处。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负责城乡一体化建设协调和推进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相关重大问题和政策调查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等,做好考核考评;负责农村改革政策制定和落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工作;负责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负责引导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各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产、资金和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经济发展和薄弱村扶持工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区政府扶贫办各项工作。

       (四)农经服务处。负责普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和合法性审查相关法规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协调等工作;负责农业法规宣传及行政审批部门行权公开、行政许可服务职能。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及农业项目资金、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植业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农业安全工作及农药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三品”申报工作;承担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机管理工作。负责供销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机动编制若干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长(主任)4名,副处长(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党工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和风路2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电  话:0510-81890970

负责人姓名:吴治军

传  真:0510-8189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