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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19-00835 | 生成日期 | 2019-04-03 | 公开日期 | 2019-04-03 |
文件编号 | 锡新司发〔2019〕3号 | 发布机构 | 新吴区司法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就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
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机构: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就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
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参加考核;
2019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报参加考核。
2、全区领取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的律师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所在的执业机构申报参加考核;
2019年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内的非在无锡新执业律师应当申报参加考核;
2018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律师、2018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2019年1月1日后获准在无锡新执业的律师无需申报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1、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落实情况。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六、七、八、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六、七、八、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落实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辩护代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3、律师事务所参与法企同行活动情况。
4、律师事务所开展诚信建设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提交材料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律师应当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于4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和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根据《考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详细核对所属律师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于4月10日前对所属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已经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向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评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获批准的,向现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
2、考核初审。区司法局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查相关材料,于4月25日前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3、律师协会考核。市律师协会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对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5月15日前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审查中发现律师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进行调查核实,或退回区司法局,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4、考核结果公示。市律师协会按照《考核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5、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公示期满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通过系统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有《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退回律师协会重新审查。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完成对本所的自查自评工作后,于4月10日前在网上填写、报送相关信息、数据等考核材料。
2、主管司法局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结合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及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网上巡查考核或实地检查考核,于4月25日前出具初审意见。
3、市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市司法局对市(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检查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于5月15日前评定考核等次。
4、考核结果公示。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无锡市司法局网站上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三)考核结果公告
1、区司法局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在4月25日前,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于5月15日前派出联合检查组,对主管司法局年度考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考核后,市司法局将统一在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考核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公司律师机构,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切实认清做好年度检查考核是有效提高本地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必然途径,各执业机构要认真排查在日常监管及2018年区局执法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顿,重点针对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代理有利益冲突案件,内部管理混乱、卷宗不归档管理、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等普遍性问题,认真检查,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简化材料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的规定,不再要求律师事务所在考核时提交纳税凭证;不再要求律师事务所在考核时提交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改由市司法局在评定考核等次前向市律师协会调查了解;律师事务所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和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改由律师事务所在系统中上传加盖印章的书面承诺。
区司法局继续采用“以案倒查”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采取实地巡查的方式开展,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检查不低于100%。实地巡查时间安排详见附件3。
3、严肃依法惩戒。对在考核中发现存在:1件以上“三无”案件(无收案登记和委托代理协议,无收费发票,无卷宗归档);受理有利益冲突案件;纵容放纵本所律师长期脱离律师事务所监管,并为其“挂靠执业”、私自收案收费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不落实本所文书、印章管理制度,纵容放纵被停止执业律师在停止执业期间执业或为非律师以本所律师名义违法执业提供便利;拒不参加年度考核上报相关材料或提供不实、虚假、伪造材料等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启动调查程序,严肃依法予以惩戒,切实促进律师依法诚信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附件:
1.《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自查情况报告》
2.《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表》
3.《实地巡查时间安排表》
高新区(新吴区)司法局
附件1
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自查情况报告
(律师事务所用)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对2018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求,我所于2019年 月 日前完成了自查,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
2、
3、
4、
5、
6、
7、
8、
以上问题和不足已经补正或正在补正。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名:
2019年 月 日
注:该表请于4月10日前反馈至主管司法局。
附件2
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表
(主管司法局用)
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对2018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求,2019年 月 日对你所进行了2018年度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中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
2、
3、
4、
5、
6、
7、
8、
请你所于 月 日前对照标准要求立即进行补正。
考核人员签名: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2019年 月 日
附件3
实地巡查时间安排表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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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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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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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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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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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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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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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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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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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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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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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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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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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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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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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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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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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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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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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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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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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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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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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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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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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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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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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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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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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张瑞东、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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