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或者双方均非本省户籍但一方持有申领地住址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区的居住证;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完全自愿。

证件材料要求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1

    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 2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3

    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需提供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的居住证;

  • 4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
  •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2

    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

  • 3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4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结婚登记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现场办理,也可提前2-30天在网上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 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预约网址:江苏省婚姻登记在线服务平台

  • 办理地点:

    无锡市新吴区汉江路3号公共卫生大楼5楼婚姻登记窗口

  • 咨询电话:

    0510-82203850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

新吴区免费婚检预约
证件材料样板参考
证件材料样板参考 证件材料样板参考
婚姻登记常见问答
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或者双方均非本省户籍但一方持有申领地住址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区的居住证;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证件材料要求
  • 1

    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 2

    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需提供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的有效居住证;

  • 3

    结婚证原件;

  • 4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

  • 5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离婚登记的程序
  1. 申请
  2. 受理
  3. 冷静期
  4. 审查
  5. 登记(发证)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1)冷静期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届满之日可受理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2)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登记发证期计算。自冷静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4)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应当出具。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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