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情形。

为有效打击泄密和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保密局设立以下举报受理渠道:
国家保密部门举报受理电话:12336
举报受理邮箱:http://12336.gjbmj.gov.cn
举报受理通信地址:北京市513信箱
* 机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凡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线索或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有重大贡献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