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


无锡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及省政府授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无锡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
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四、有关要求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对纳入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对纳入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根据主管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由采购人按要求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对未纳入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目录中规定的协议供货项目,是指由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四)、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编制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定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政府采购资金。
(五)、政府采购必须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自主创新和节能(包括节水)产品,强制采购国家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非节水型用水器具。
(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七)、财政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八)、驻锡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政府采购。 

 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upfile/File/200809/08/caigoumulu.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