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锡新吴行复第122号)

时间:2023-02-17 13:1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3-01216 生成日期 2023-02-17 公开日期 2023-02-17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超出职责范围处理投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经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38号-1。

  负责人:包旭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超出职责范围处理投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经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超出职责范围处理投诉,请求确认其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5月24日通过无锡12345平台投诉鸿运川菜馆消费纠纷,投诉编号:WX2022052400928。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6日告知:因为当事人未提交就医相关证明发票,因此赔偿要求不予支持。(详见附件12345)。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再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通过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被申请人街道投诉后职责是组织调解,如果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45工作日未调解成功,应该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肆意扩大解释,超出职责范围处理投诉,并且其没有就医不支持赔偿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食品问题不以损害为前提司法解释相悖。况且,是否赔偿是投诉与被投诉人双方协商,而不是被申请人行政干预,法律没有授予被申请人干预纠纷,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被申请人违法了。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究原则,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1.美团外卖订单截图打印件1份;2.12345平台“我的诉求”详情截图打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投诉非被申请人答复。经查,编号为WX2022052400928的投诉工单未流转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12345 回复截图”显示,回复部门为新吴区鸿山街道,故而申请人不具备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二、该投诉涉及主体后续处理情况。2022年5月31日,新吴区鸿山街道食安办电话联系被申请人鸿山分局对鸿运川菜馆 (后经实地检查,营业执照名称为新区鸿山镇滕伟小吃店 )开展联合检查,检查中被申请人发现鸿运川菜馆存在无证经凉菜的违法行为,遂对其立案。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已对鸿运川菜馆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线索系横向部门提供,并不知道有具体的举报人,对申请人没有进行告知并非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主张相关事实与理由没有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12345微信平台登记投诉类业务,诉请标题为“鸿运川菜馆后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编号“WX2022052400928”,问题描述为“我因为生活需要通过美团在鸿运川菜馆开设的店铺点了保健品红牛和凉拌黄瓜,该店地址位于鸿山街道后宅鸿运苑小区119号09室,骑手送来后,发现其凉拌黄瓜味道怪异,有其他味道,应该是串味了,无法食用,经过确认发现其没有凉菜单独隔间,制作人员也没有佩戴防护,不符合凉菜制作要求,并且其熟食冷食案板、刀具没有区分,夏季冷菜高温易变质,无法保障食品质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销售,属于不安全食品,社会危害大,要求依法赔偿!”诉求目的“依法赔偿1000元”,联系方式“18061522798”。2022年6月6日,新吴区鸿山街道回复“针对该投诉件,市管分局鸿山分局已立案处理。但当事人未就医且无相关证明发票,因此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另查,鸿运川菜馆后宅店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为“新区鸿山镇滕伟小吃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鸿山街道办事处所作出的处理投诉的行为不服,但该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实际上,如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民事途径来寻求救济。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