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解读

时间:2022-12-28 15:39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2-04268 生成日期 2022-12-28 公开日期 2022-12-2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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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2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 标准为什么要修订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容易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特殊作业有关。特殊作业环节已经成为我国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灾区”,也是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将“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以下简称“现行标准”)自2015年6月正式实施以来,规范了化工企业特殊作业环节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加强了作业过程风险控制和作业前的审批,明确了作业过程人员监护的重要性,对减少和防范特殊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事故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几乎每年都发生因特殊作业引发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2015年5月16日,山西晋城某化工公司操作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进入冷却池内实施维修,导致中毒,在盲目施救时又造成事故扩大;2018年5月12日,上海某石化公司在检修苯储罐时发生爆燃事故,直接导致6人死亡;2019年2月26日,某承包商在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废水处理设施配管作业时,盲目使用电焊枪对管道法兰与短接进行点焊,引爆了设备内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通过对企业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暴露出企业在特殊作业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现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还不能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且部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等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标准中的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02 标准修订的过程

2018年,国家标准委下达了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的修订计划,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组织开展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反复修改,于2020年11月通过了化学品安全分标委组织的技术审查。

2022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03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更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调整为“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进一步明确了新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作业范围不仅局限在检维修过程中,而是扩大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风险管控的宗旨。

提升标准条款的执行效力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新标准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技术要求全文强制。新标准附录中列出的各类作业票的样式及作业票的审批、存档等管理要求为“资料性”文件,企业可结合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加强对作业过程风险的管控要求

一是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标准明确了作业前安全交底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尽职责,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向作业单位或承包商进行充分的作业风险及安全措施的交底。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监护人的作用。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忽视特殊作业监护人的作用,随意安排人员来承担监护人重任,在突发险情时存在盲目施救,扩大事故后果的现状问题,新标准通过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规定了“监护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期间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监护人员不得盲目施救的要求。

三是规定了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做好“能量隔离”的要求。化工生产涉及化学能、热能、电能等多种能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因能量的意外释放造成。因此做好特殊作业前的能量隔离,可有效防范特殊作业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同时新标准还明确规定了“动火作业时,不得采用水封或仅关闭阀门的方式代替盲板将设备、设施、管道与生产系统隔离”,也是为了防止能量隔离失效。

四是将现行标准中对作业票的部分管理要求调整到正文,作为强制条款,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如将现行标准附录中的“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调整到新标准的正文中,作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出现上述几种情况时,可能会增加新的作业活动或涉及其他类型的特殊作业,导致原有的风险分析与实际不符,可能造成部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所以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五是新标准明确了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必须分别办理关联作业票的要求。这也是从风险管控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并要求企业执行各种作业票中最严格的措施。

强化动火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

一是扩大了动火作业的管理范围。通过重新定义,将现行标准中的“易燃易爆场所”改称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其与通常提及的“易燃易爆场所”区分开来。需要加强动火作业的场所不再是按照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而是改为“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并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入动火作业定义范畴。

二是提高了对特级动火的管理要求。新标准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划属为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并提出了特级动火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以及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要求,一方面突出了对重大危险源场所的作业安全管理,同时还突出了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其他作业场所实施重点管控的要求。

三是对实施动火作业涉及的临时用电作业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了“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确需接临时电源时,应按照动火作业要求,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主要是考虑到防范电气火花可能引发区域的火灾、爆炸事故。

四是强调了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的必要性。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时,作业产生的热量会随着金属管道、储罐塔器外壁沿轴向扩散,如果此时塔器内满足可燃物和助燃物条件,此时的热源会直接成为点火源进而引发燃烧或者爆炸,也有可能使罐内物料受热发生相态变化,或发生不期望的反应,生成遇热不稳定的物质而引发不可控的事故。

五是对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进行气体检测采样时,除要求从设备的上、中、下部位采样外,还增加了从设备左、中、右部位采样的要求,此要求是为了更准确地识别设备内动火的安全条件。

完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是规定了受限空间监护人必须在受限空间外进行监护,且必须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使用的工器具进行检查,以防止作业人员违规携带非防爆的工器具进入受限空间内而导致类似上海某石化公司“5·12”事故重演,同时可在作业人员遇到险情时及时给予救护和报警。

二是针对风险动态变化的属性特点,为确保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规定了受限空间内作业需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含量进行连续监测的要求。

三是调整了受限空间内氧气的合格浓度标准,一方面考虑到要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考虑与现行的其他标准保持统一。

明确了理解偏差的条款

一是明确了“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及管理要求。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无需办理动火作业票。

二是明确了作业票有效期的计时方式。在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票中明确了以正式开始作业时间为计时起点。

三是明确了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由原标准中的无期限改为7天。

综上,新标准的修订实施,将会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加强对特殊作业全过程重大风险的管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