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职业病防治问答(第一期)

时间:2022-06-17 15:51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2-01913 生成日期 2022-06-17 公开日期 2022-06-17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职业病防治问答

  Q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Q2: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60种职业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Q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Q4: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