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执业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26 15:4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2-01316 生成日期 2022-04-26 公开日期 2022-04-26
文件编号 锡新司发〔2022〕4号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就做好2021年度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区属公职公司律师机构: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就做好2021年度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年度考核工作延迟至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律师在考核结束前因未被评定考核等次有执业证明需要的,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证明,区司法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考核对象

  1.全区专职、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2021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律师、2021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2022年1月1日后获准在无锡新执业的律师无需申报参加考核)。

  2.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2022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报参加考核)。

  三、专职、兼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提交材料。律师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和考核材料。

  2.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详细核对所属律师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于5月10日前对所属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已经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向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评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获批准的,向现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

  3.考核初审。区司法局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查相关材料,于5月30日前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4.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结果。市律师协会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对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6月10日前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5.考核结果公示。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6.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市律师协会于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通过“律师管理系统”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退回律师协会重新审查。

  7.盖章。考核工作完成后,市司法局根据评定结果组织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考核专用印章。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完成对本所的自查自评工作后,于5月10日前在网上填写、报送相关信息、数据等考核材料。

  2.考核初审。区司法局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对相关材料,于5月30日前出具初审意见。

  3.市司法局审查确定考核结果。市司法局对市(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于6月10日前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公示。市司法局按照《考核办法》规定,在无锡市司法局网站上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5.盖章。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市司法局根据评定结果组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考核专用印章。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数据治理。根据《全国律师工作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律管系统数据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部、省司法厅将开展系统对接核查、数据质量检查和治理工作评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据自查纠错、信息补全,省厅对江苏律师管理系统有关功能进行了修改,一是在“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年度考核申请程序中增加了数据核验补全功能,二是在“江苏律师服务平台”首页增加了“江苏律管系统信息勘误”和“全国律师平台信息勘误”功能。请各律师执业机构在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时,同步开展律师行业数据核验补全工作,对于核验后新发现的数据问题,要求通过“信息勘误”功能及时申请纠错,争取于5月底前完成本区数据治理,确保部省两级律师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问题清零、数据统一。

  2.严格履行职责。区司法局将根据“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所发现的问题,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继续深入利用“以案倒查”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区司法局在考核中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实施“实地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30%,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以案倒查”案件每所不得低于5件。

  3.夯实律所责任。律师事务所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结合“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做好所属律师的考核评议,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提交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前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材料,造成工作延误的,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责任。律所对所属律师考核评议结果与区司法局检查考核不相符的,将严查律所主体责任和律所主任管理责任。对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报告等材料存在不实、虚假、伪造等行为的,将以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进行立案查处。

  四、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备案程序

  1.单位信息维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律师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单位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启动前,使用单位账号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37:10011/jslawyer/login.html),进入年度考核功能模块,点击左侧“两公机构信息维护”,于5月10日前按照网站提示要求对机构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上传本单位2021年度律师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2.律师提交考核备案材料。所在单位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完成机构信息维护后,启动个人考核备案程序。律师登录个人账号,进入年度考核功能模块,点击“律师考核”,于5月20日前登录个人账号按照系统提示的步骤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导出《江苏省2021年度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登记表》,由单位盖章后扫描上传,完成后点击“送机构审核”。

  3.单位审核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律师个人提交考核申请后,所在单位再次使用单位账号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根据本单位考核结果,给予律师评定“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等次意见。区司法局收到考核信息后于5月30日前提出意见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4.考核公示。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所在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5.备案盖章。考核备案工作完成后,市司法局根据考核结果组织在律师工作证上加盖考核专用印章。

  (二)相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以年度考核为契机,指导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规范管理,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发挥更大作用。对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条件的,按照《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暂缓考核的须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所在单位律师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其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确定。

  3.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律师工作证。相关单位未及时开展考核并报送考核材料的,区司法局将应及时提醒督促。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司法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