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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人社政策问答汇编⑤ | 劳动保障政策篇

发布时间:2021-10-13 13:30      来源:新吴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劳动保障

政策篇

  Q: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Q: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类型?

  A: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依据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Q: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怎么签?

  A: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

 

  Q:劳动合同期满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A: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

 

  Q:试用期如何约定?

  A: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依据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Q:试用期工资如何约定?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Q:非全日制工的定义是什么?

  A: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Q:医疗期是怎么约定的?

  A: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依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Q:目前企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需要哪些材料?

  A:从2019年9月1日起,单位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材料共递交两份:1.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2.集体合同文本。(依据锡人社函〔2019〕107号《无锡市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锡人社函》第一条)

 

  Q:企业集体合同备案的申请方式和流程是怎么样的?多长时间办结?

  A:申请方式和流程:网上预约申请->网上预约受理->网上审批->网上送达。备案即时办结。(依据新吴区人社局集体合同审查办事指南2020版)

 

  Q: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A: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据劳动部第22号令《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

 

  Q: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

  A: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等。(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第139号《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Q:开展集体协商需要哪些人参加?

  A:集体协商双方分别为职工方和企业方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依据劳动部第22号令《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Q: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讨论哪些内容?

  A: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都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第139号《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Q:职工代表如何选出?

  A: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第139号《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八条)

 

  Q:职工代表名额有哪些规定?

  A:1.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2.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3.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4.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5.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第139号《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九条)

 

  Q: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几年?

  A: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依据劳动部第22号令《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

 

  Q:2021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A: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依据锡人社发〔2021〕47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Q:计件工资如何制定?

  A: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Q: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工资如何支付?

  A: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Q: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如何处理?

  A: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

 

  Q: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A: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依据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Q:女职工产假工资标准多少?

  A: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依据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Q:企业特殊工时申请方式和流程是怎么样的?多长时间办结?

  A:申请方式和流程:网上预约申请->网上预约受理->网上审批->网上送达。首次申请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快速办结,再次延续申请的实行即时办结。(依据锡人社规〔2019〕157号《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和新吴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办事指南2020版)

 

  Q: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A: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2.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涉岗职工签名同意表。(依据锡人社规〔2019〕157号《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Q: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在工作时间上有哪些要求?

  A: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企业要保证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依据锡人社规〔2019〕157号《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Q: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有哪些?

  A: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且社会保险按我市上限缴纳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3.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且社会保险按我市上限缴纳的企业技术研发人员;4.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5.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6.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依据锡人社规〔2019〕157号《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Q:特殊工时审批在事中事后监管有哪些要求?

  A: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根据辖区内准予特殊工时许可的企业,按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单位,核查企业实际履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载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对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特殊工时许可的单位,不仅要依法撤销,列入失信行为名单,而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特殊工时许可。(依据锡人社规〔2019〕157号《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Q: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是多少?

  A: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依据人社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Q:劳务派遣核验一般在什么时候?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材料以当年发布的核验工作通知为准。(依据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Q:企业薪酬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A:企业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以企业中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为调查内容的抽样调查,是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目的是改进和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依据《关于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和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Q:《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何时正式实施的?

  A:2020年5月1日。(依据国务院令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Q: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农民工约定和支付工资?

  A: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依据国务院令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Q:派遣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如何清偿?

  A: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依据国务院令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Q: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谁设立?

  A: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依据国务院令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来源:新吴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