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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人社政策问答汇编⑥ | 工伤政策篇

发布时间:2021-10-13 11:02      来源:新吴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工伤

政策篇

  Q:什么是工伤?

  A: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Q:什么是工伤保险?

  A: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Q:目前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形式是什么?

  A: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Q: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A: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Q: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Q: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不利后果?

  A: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逾期仍然不参保缴费的,并处罚款。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Q: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Q:建筑业等流动性大的单位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A: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Q: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A: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证明,用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退还,并且会按照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一旦构成犯罪,就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A: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Q:工伤职工对工伤待遇有异议,可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A: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Q: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或者处理社保问题?

  A: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办理相关业务。

 

  Q:什么是工伤事故?

  A:工伤事故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伤害还包括由于短期或较长时间范围内因工作环境罹患职业病。

 

  Q:什么是职业病?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具体可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Q:什么是工伤预防?

  A: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经济、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隐患,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工伤预防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实现“零工伤”“零伤害”的最终目标。

 

 

  Q:为什么要做好工伤预防?

  A:

       (1)有效防治职业伤亡。

  (2)减少财力物力支出。

  (3)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

 

  Q: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注意哪些工伤预防事项?

  A:职工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伤预防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二,要明确要求给予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Q:职工有哪些工伤预防的法定权利?

  A: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从事特种作业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有权获得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6)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

 

  Q:职工有哪些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A:

  (1)职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和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等;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4)除非紧急情况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给予配合。

  (5)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后,可以工作的,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Q: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A: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Q:用人单位如何对受伤职工进行科学救治?

  A: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Q: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Q: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Q: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A: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Q:应当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Q: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Q:单位申报工伤什么情况下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A: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如员工因治疗医疗资料不齐、相关部门法律文书还未出具等客观因素),需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Q:个人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Q: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在无锡市新吴区,应当向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具体经办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清晏路28-3号。

 

  Q: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都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如何申请?

  A: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Q: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A: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Q:应当如何配合工伤认定受理部门的调查核实?

  A: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应从不同方面给予配合协助。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Q: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多久能作出认定决定?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Q:对于简易的案件应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A:为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Q: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哪些要求?

  A: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Q: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A: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Q: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A: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是多少?

  A: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日内。

 

  Q: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A: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Q: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A: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Q: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A: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Q: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A: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无锡市区:无锡市广瑞路2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Q: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A: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Q:提出劳动能力登记鉴定后多久能作出鉴定结论?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Q: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Q:工伤伤残更加严重了怎么办?

  A: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Q: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

  A: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Q:对工伤职工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A: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Q: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能享受哪些待遇?

  A: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Q: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A: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Q: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A: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 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Q: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A: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Q: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是否会影响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伤医疗补助金?

  A:不影响。

 

  Q: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标准如何规定?

  A: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Q: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

  A: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Q: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治疗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A:用人单位。

 

  Q:用人单位去申请工伤认定,但写明是由于工人违规操作受伤,对工伤认定有没有影响?

  A:很多用人单位去申请工伤认定时,注明发生工伤事故是由于工人违规操作,工人应负一定的责任,这样的描述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适用工人无过错原则,只要认定为工伤,工人是没有过错的,所有责任和赔偿均由单位承担。

 

  Q:用人单位不配合、不申请、不签字、不盖章怎么办?

  A: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准备材料到人社局自己申请,只要资料齐全,不需要单位盖章签字的。

 

  Q:建筑企业将项目违法发包经营的,工伤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A:建筑施工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来源:新吴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