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时间:2021-10-11 11:30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1-02052 生成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行审撤听〔2021〕第17号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锡新行审撤听〔2021〕第17号

无锡市浩庆辉特钢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2016年6月25日无锡市浩庆辉特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8月,你公司股东、监事刘东洋认为你公司的本次设立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你公司冒用,备案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0.07.02-2020.07.02)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刘东洋本人提交了庞家派出所出具的2016年6月29日居民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证明。

  经查阅公司登记档案,你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6日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10月13日、2021年2月8日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你公司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同时,你公司登记档案内的所有联系方式均不能取得有效联系,故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告知书。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 0510-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