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2021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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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1-01581 生成日期 2021-08-12 公开日期 2021-08-1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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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新吴区2021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地公告

新吴区20215

 

20218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3439公顷(苏政地B[2021] 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0-30#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香楠村集体土地0.2432公顷,全为农用地。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规发20214)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硕放中心国土资源所(地址: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锦硕苑37号;电话85305867)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日期为2021812——2021912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812

 

 

征收地公告

新吴区20216

 

20218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3439公顷(苏政地B[2021] 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0-31#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东新村集体土地1.7864公顷,其中农用地1.0547公顷(含耕地1.0547公顷),建设用地0.7317公顷。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规发20214)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硕放中心国土资源所(地址: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锦硕苑37号;电话85305867)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日期为2021812——2021912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812

 

 

征收地公告

新吴区20217

 

20218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3439公顷(苏政地B[2021] 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1-1#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东新村集体土地0.3618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3公顷(含耕地0.1763公顷),建设用地0.0518公顷,未利用地0.1337公顷。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规发20214)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硕放中心国土资源所(地址: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锦硕苑37号;电话85305867)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日期为2021812——2021912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812

 

征收地公告

新吴区20218

 

20218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3439公顷(苏政地B[2021]1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0-9#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鸿声村集体土地5.8941公顷,其中农用地4.4166公顷(含耕地3.3390公顷)、建设用地1.0691公顷、未利用地0.4084公顷。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规发20214)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鸿山中心国土资源所(地址:后宅中路117号;电话:88997323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日期为2021812——2021912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812

 

征收地公告

新吴区20219

 

20218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3439公顷(苏政地B[202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0-26#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后中村集体土地4.0584公顷,全为农用地(含耕地3.8737公顷)。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规发20214)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鸿山中心国土资源所(地址:后宅中路117号;电话:88997323)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日期为2021812——2021912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