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锡新吴行复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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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1-01859 生成日期 2021-07-22 公开日期 2021-07-2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申请人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吴区财政局”)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锡新财依复〔2021〕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材料,经审查,于同年6月9日决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财政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8号。

  负责人:丁洪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吴区财政局”)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锡新财依复〔2021〕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材料,经审查,于同年6月9日决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财依复〔2021〕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在无锡市鸿山镇鸿声村跨西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4月19日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是其制作或者获取的,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项目应当满足“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三个硬性条件,否则不得擅自启动征收程序,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有审查和核算征收补偿款数量的义务,因此属于公开的义务主体。即便被申请人不负有公开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果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锡新财依复〔2021〕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镇鸿声村“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明”,按照省市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要求,集体土地征收需要将预存征地款打入政府专户,但该专户并非个人专户,预存征地款系根据上报给省级国土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征土请求确定的,征土请求报告会涉及几个村范围, 而非一村一报告,省国土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征土批文也会涉及几个村范围,而同一个村的土地征收也可能会涉及多个征土批文,因此,政府预存征地款专户中无法分辨出哪些预存征地款对应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声村征地。且被申请人职能仅根据拟征地的面积和补偿标准计算预存征地款,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并无现有资料。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组;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锡新财依复〔2021〕第10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1组;3.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的无锡市新吴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政府信息公开和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无锡市新吴区2019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政府信息公开、《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复印件1组。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所需信息内容为“无锡市鸿山镇鸿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新吴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同意你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鸿山街道东塘街村、鸿声村、后中村、马桥村、南塘村、硕放街道黄家门村、旺庄街道华光居委,新安街道净慧寺村、中华村19.321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7.39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新吴区2019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同意无锡市新吴区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鸿山街道鸿山村、鸿声村、鸿西村、鸿新村等地区的集体土地66.2122公顷征收为国有”。因被申请人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中并未对每个村的补偿款到位情况进行区分,其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锡新财依复〔2021〕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陈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鸿山镇鸿声村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目前面临拆迁,为核实拆迁的合法性,故申请公开该区域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的有关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并于同年4月29日寄送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省市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要求,土地征收需要将征地款预先存入政府专户,预存征地款证明是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征地批次向上级部门开具的凭证。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新吴区2019年度第1批次、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均涉及鸿声村,并且同时涉及其他多个村,也存在同一个村的征地涉及多个征地批文的情况,也就是说征地批文与自然村征地不存在准确的对应关系,而且根据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提交的房产证等信息,被申请人也无法判断其房屋所在的征地批次,如要确定其房屋所在征地批次,则需要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资料与其他机关进行核实查找,故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总体上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故被申请人答复“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不予提供”并无不当。从答复程序来看,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同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年4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笫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财依复〔2021〕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梁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