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锡新吴行复第8号)

时间:2021-07-20 11:2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1-01858 生成日期 2021-07-20 公开日期 2021-07-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申请人谢某某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旺庄街道办”)2021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7号。

  负责人:黄锡渭,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谢某某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旺庄街道办”)2021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行政不作为;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三、责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依法重新处理,并责令高田股份合作社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2020年度财务收支账目、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因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高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田股份合作社”)没有依法将2020年度财务账目、经营管理情况向申请人书面公开 (没有印发到户),其于2021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责令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对高田股份合作社不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2020年度财务账目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令限期纠正。申请人于4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被申请人未对査处请求进行调査核实,査处程序违法,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申请人的查处请求是依法责令高田股份合作社依据农业部监察部(2011)13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2020年度财务账目、经营管理情况的书面材料,被申请人遗漏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没有依法履行査处职责。2020年财务信息即使公开在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只是财务公开的一种形式,与本案的诉求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能证明高田股份合作社完全依法履行了财务公开职责。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也没有公开2020年财务账目的经营管理情况信息、决算明细表信息、总资产信息及总收益信息等主要信息。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查处、责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组;2.《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结果本身并未直接侵犯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亦未对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是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查处高田股份合作社财务公开情况,并非直接申请被申请人保护其财产权利,被申请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履行监督职责,作出的查处结果与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的规定;三是申请人的查处、责令申请形式上是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实质上是向被申请人投诉高田股份合作社在财务公开方面存在违法问题,符合信访特征。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信访复查,被申请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依法积极履行了相应监督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责令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向负责村级股份合作社监督工作的资产管理条线了解情况,并就《查处、责令申请书》中申请人提到的问题向高田股份合作社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且现场利用合作社成员的手机登录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进行查看,其中在本村家底、资金管理、预算决算等板块内容中体现了合作社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经营管理情况。高田股份合作社基本履行了财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时被申请人要求高田股份合作社加强财务公开工作,按照市区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合作社财务信息及经营管理情况。至于申请人反映的高田股份合作社没有设立固定财务公开栏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落款日期为2020 年9月7日《关于谢某某等5人查处申请的答复》中作出过答复。对于申请人要求向其书面公开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经营管理情况并加盖合作社章,被申请人已要求高田股份合作社提供查阅方便,申请人可联系合作社董事长进行查阅。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查处、责令申请书》, 于2021年4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复议申请或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页面照片打印件12张;2.《关于按规定办理谢某某要求公开事项的通知》《情况说明》复印件1组;3.《关于谢某某等5人查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1份;4.《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及EMS邮寄凭证、邮件查询记录复印件1组;5.《查处、责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信封复印件1组。

  经查,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责令申请书》1份,要求被申请人对高田股份合作社未依法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未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没有印发到户)2020年度财务收支账目、经营管理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公开。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后,于同年2月19日向高田股份合作社发出《关于按规定办理谢某某要求公开事项的通知》,要求高田股份合作社对申请人陈述的相关问题按规定办理,并予以书面情况说明。高田股份合作社出具《情况说明》称:“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高田股份合作社没有将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经营管理情况公开等问题,合作社是按照市、区统一要求,在今年年初将相关信息报送、传输到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这些信息在平台财务公开板块中本村家底、预算决算、资金管理等栏目可以查看得到”。被申请人另利用手机登录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查看了平台各板块、栏目内容,其中本村家底、资金管理、预算决算等板块内容中体现了合作社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经营管理情况。同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关于高田股份合作社没有设立固定财务公开栏的问题,已在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7日《关于谢某某等5人查处申请的答复》中作出过答复,在此不予重复处理;关于高田股份合作社未公开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经营管理情况等问题,按照市、区统一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平台今年初已由之前的‘无锡市农村三务查询系统’转换至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高田股份合作社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经营管理情况可在该平台财务公开板块中本村家底、预算决算、资金管理等栏目查阅。您还可到春潮园社区服务中心大厅,通过平台现场查看高田股份合作社相关财务公开信息,也可通过手机扫码登陆平台查阅公开情况。本机关认为,高田股份合作社已基本履行了相应的财务公开义务,本机关也同时要求高田股份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开工作,按照市、区统一要求部署,及时、准确、全面公开财务信息”。并于同年4月9日邮寄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作出过《关于谢某某等5人查处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为:“……据调查,旺庄街道春潮园第一社区、第二社区服务中心已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另外服务中心大厅均设置了由无锡市纪委、无锡市委农办、无锡市民政局联合监制的‘无锡市农村三务查询系统’,任何人均可查阅,高田股份合作社已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并于2020年9月11日邮寄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田股份合作社具有村级财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在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被申请人向高田股份合作社调查了解情况,通过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查看并确认了合作社已经公开了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及经营管理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固定财务公开栏的问题已在《关于谢某某等5人查处申请的答复》中作出过答复。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及经营管理情况已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在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公开,也告知了申请人查询的途径,认为高田股份合作社依法履行了财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形式除上墙公布外,并可以通过印发到户、召开会议、运用信息化手段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印发到户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公开手段而已。需要指出的是,村务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村民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考虑到村民人数众多、联系密切等实际情况以及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倡导绿色环保的理念,旺庄街道春潮园第一社区、第二社区服务中心已设立固定的公开栏,且2020年年度财务收支账目及经营管理情况已经在村级“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公开,高田股份合作社的公开形式具有合理性。关于查处程序,被申请人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在合理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其指导和监督职责,《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的答复内容及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第一项“确认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査处职责、行政不作为”的复议请求;

    二、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谢某某查处申请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