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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5 09:1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者已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我部门拟将相应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注销。
特此公告。
新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2月5日
附件:拟注销道路运输证件名单(2021.2.4)拟注销道路运输证件名单(2021.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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