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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0-02071 | 生成日期 | 2020-10-28 | 公开日期 | 2020-11-11 |
文件编号 | 锡房金【2020】2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江溪街道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通知,行政,公开 |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
各缴存职工:
根据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办理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借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委托还贷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出境定居提取业务时,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上述办理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