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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0-01651 | 生成日期 | 2020-10-12 | 公开日期 | 2020-10-12 |
文件编号 | 锡城管发[2020]111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新吴区城市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城市管理免于行政处罚清单(2020年) |
无锡市城市管理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审慎、包容监管,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制定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城市管理相对人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第一次实施的轻微违法行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由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城市管理相对人如再次实施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类违法行为。
具体清单为:
1、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个人);
3、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个人);
4、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个人);
5、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个人);
6、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处罚;
7、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8、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9、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10、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12、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13、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14、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5、对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16、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17、对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个人);
18、对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窗栏、晾衣架、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未保持整洁、完好的处罚;
19、对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的地点堆放的处罚;
20、对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1、对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个人);
22、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个人);
23、对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罚;
24、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个人);
25、对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个人);
26、对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个人);
27、对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处罚(个人);
28、对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29、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个人)。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