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4 13:4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4月21日对被征收人新吴区江溪街道兴竹村席巷41号-1席杏琴户作出补偿决定,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锡新政征补〔2020〕1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锡新政征补〔2020〕1号).pdf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