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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0-00056 | 生成日期 | 2020-01-09 | 公开日期 | 2020-01-09 |
文件编号 |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新吴区科学技术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级) | 科技 |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科学,技术,行政 |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0200127000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序号 | 行使内容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0200127000 |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
1 |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
0200128000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 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 | |
0200129000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
3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
0200130000 |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4 |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0200131000 | 对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
5 | 对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