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9 10:11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规范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保障城市桥梁运行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划定事宜的通知》(锡政园政〔2019〕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区管城市道路和随路桥梁安全保护区相关事宜公示如附件: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9日
相关说明:
一、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以及周边一定距离范围(示意图中的斜线区域)内的水域或陆域。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示意图
二、根据《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
其中,Ⅰ类桥梁为特大桥梁、特殊结构桥梁、跨京杭大运河桥梁等;Ⅱ类桥梁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上桥梁及高架桥、互通立交等;Ⅲ类桥梁为城市次干路上桥梁;Ⅳ类桥梁为城市支路或街坊路上桥梁。
不同类别桥梁对应的安全保护区范围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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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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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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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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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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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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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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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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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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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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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桥按Ⅳ类城市桥梁划定安全保护区。
对列为近代优秀保护单位或文物的桥梁,按Ⅱ类城市桥梁划定安全保护区。
三、各单位在日常养护巡查过程中,要关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有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行为。如有上述行为的,作业方必须征得你们同意,签订桥梁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对可能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各单位应函告、督促作业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如组织专家论证、开展桥梁结构检测、加固维修等),确保城市桥梁运行安全。
四、各单位应建立城市桥梁日常检查、巡视制度,发现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违规施工作业的,应立即制止其违规施工行为,并抄告城管执法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城市桥梁损坏状况进行检测,证明城市桥梁的损坏与作业方施工行为的关系,作为城市桥梁损坏后索取赔偿的依据。
五、各街道及相关单位,要根据《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划定事宜的通知》(锡政园政〔2019〕34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城市道路及随路桥梁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示工作,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