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新吴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时间:2019-08-20 14:21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2364 生成日期 2019-08-20 公开日期 2019-08-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新吴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各司法所:

  为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新吴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站组成人员

  站  长:王夜明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副站长:唐  鹏    区司法局

  成  员:夏吉安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瑞东    区司法局

          丁丽英    区法律援助中心

          魏  玮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仲崇洋    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二、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访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必要的法律帮助。

  (二)受理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工作站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开辟绿色通道,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开展法治宣传。开展好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

  (四)其他适合由工作站承担的工作。

  三、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

  (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婚姻家庭纠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十)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十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

  司法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