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对江苏省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惩戒实施联合惩戒的惩戒实施意见》

时间:2019-06-28 09:51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3978 生成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公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等30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对江苏省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惩戒实施联合惩戒的惩戒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加强公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情况

  长期以来,由于公证当事人使用虚假材料、隐瞒客观事实、冒用虚假身份骗取公证书等情况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由于公证当事人的严重失信行为造成的公证执业赔偿已达到数百万元,不仅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更严重损害了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2016年,江苏省公证协会建成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黑名单”系统,全面实现公证失信当事人信息的及时采集和行业联网,并对接全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库。实践中,由于黑名单尚未上升为制度层面,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惩戒标准有必要作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意见》征求了社会各界广泛意见

  依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立足我省公证行业现状和信用管理的实际需要起草了《意见》初稿,初稿形成后,先后逐一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各设区市司法局及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联合惩戒实施单位的意见,在面上依托省厅门户网站和省信用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法制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各地各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了目前的《意见》。

  三、《意见》进一步明确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

  (一)关于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存在严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六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公证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存在两种失信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具体包括:

  公证当事人存在下列失信情节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公证文书被撤销的;

  2、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涉外类公证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

  5、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或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6、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存在下列失信情节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中,为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假冒公证人员,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关于联合惩戒措施及惩戒实施单位。明确了二十一个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及具体惩戒实施单位,其中包括:

  1、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惩戒实施单位:省编办

  2、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惩戒实施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3、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惩戒实施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依法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惩戒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5、依法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师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惩戒实施单位: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6、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师、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惩戒实施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江苏省税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7、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惩戒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8、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惩戒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9、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惩戒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0、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对拟授信对象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的从严审核。惩戒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1、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在惩戒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惩戒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省商务厅、江苏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2、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依法限制。惩戒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1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惩戒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必要依法限制。惩戒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15、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实施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依法限制。惩戒实施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建厅等

  17、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依法予以限制。惩戒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8、依法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监管。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惩戒实施单位:南京海关

  19、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惩戒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供科技项目审核立项时审慎性参考。惩戒实施单位:省科技厅

  21、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公证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惩戒实施单位:省公安厅

  (三)关于联合惩戒信息来源和共享方式。由省司法厅依托省公证信用数据库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实现各联合惩戒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全国层面的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黑名单”,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交换和共享。

  (四)关于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明确省司法厅负责依据相关政策对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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