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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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1075 生成日期 2019-05-20 公开日期 2019-05-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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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空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部门,区各人民团体,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有关单位驻区条线机构: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党工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是区管委会(区政府)职能机构,为副处级,挂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地震局牌子。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地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地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区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导监督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三)负责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区域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推进全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域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管廊、装配式建筑在全区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参与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方案会审。指导开展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造。

(七)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拟订区域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八)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指导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明施工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九)负责全区地震监测及震灾防御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保护管理地震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十)负责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和建筑节能减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等行业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参与拟订有关交通物流业政策和标准制定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市级管辖权外的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参与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信用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承担区交通战备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水利发展政策规定。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要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河湖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二十)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以及重大调水活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二十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对河湖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二)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区蓝藻打捞处理与湖泛防控工作。编制太湖蓝藻打捞与处置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蓝藻水华、湖泛巡查监测、控制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具体负责区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七)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二十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圩区治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十)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三十一)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监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域的水事矛盾纠纷。负责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水利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工作。

(三十三)承担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十四)负责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负责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

(三十五)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组织全区人民防空演习演练。

(三十六)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管理。监督、指导落实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十七)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八)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指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十九)监督、检查、指导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拟订人民防空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人民防空执法工作。

(四十)负责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十一)承担全区城市排水、瓶装液化气管理、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的责任。

(四十二)起草城市排水、瓶装液化气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区城市排水、瓶装液化气(燃气)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开展全区城市排水、瓶装液化气(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十三)承担城市排水、瓶装液化气(燃气)行业相关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热线管理工作。

(四十四)编制城市排水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城市燃气年度建设工作;编制城市排水、瓶装液化气设施维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排水专项经费计划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十五)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与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十六)承担城市排水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城市排水工程质量的稽查工作。依法对城市排水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四十七)推进城市排水行业科技进步工作。制定城市排水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开展城市排水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行业技术工作。

(四十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九)负责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地震等行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十)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军分区、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区行政审批局有关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技术审查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区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管理。

2. 与区城管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负责城市照明、城市绿化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与养护。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城市排水、城市燃气等市政公用的管理。

(五十二)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区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局系统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文电、机要保密、文书档案、资产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促检查、后勤保障、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人事档案、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管理、离退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行业信息化管理及大数据整合共享工作,负责组织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建设维护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对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行政法规处。承担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政策研究;负责行政审批和“放管服”工作;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水行政许可、公路许可,港口许可,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工作;指导落实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负责城建规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负责住建、交通、水利、人防、排水、瓶装液化气类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双随机”监管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处(燃气办)。承担全区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承担全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承担建筑业统计工作。组织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建筑施工领域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处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评审和推荐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实施全区瓶装液化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瓶装液化气行业的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和落实瓶装液化气应急预案。联系编制城市燃气年度计划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房产管理处(住房保障处)。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登记受理、上报、归档工作;负责本区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家庭的年审初审工作,贯彻执行准入退出机制;负责区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住房保障实施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工作。指导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托经营管理;负责办理公房接、撤管审核手续和辖区内直管公房征收的相关工作;负责本区公房出售的初审上报工作和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政策解释、材料的初审备案工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分配和货币化补贴初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的管理工作;组织房改售房违纪违规纠错工作;指导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组织复查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组织编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协调棚户区(危旧房)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工作;制定老楼危楼解危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五)交通管理处(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承担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督。依法组织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场站(枢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组织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保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并监督相关处室做好辖区内港口经营、港站疏运行业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境内公路、航道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前期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民用运力动员、交通管制和交通运输支前保障行动;负责区内公共交通管理。

(六)人防地震处。负责全区人防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基本指挥所、移动指挥所资产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和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开发区、街道人防指挥通信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指导;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和工程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做好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制定全区城市防空袭预案;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承担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区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指导服务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自建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工作;负责区本级自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指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人民防空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人防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震减灾工作;参与抗震防灾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核实、处置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宏、微观异常现象;协调推进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指导督促维护管理;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七)重点工程处(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编制全区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排水、绿化生态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计划;协调推进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道桥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负责区级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地方公路建设;参与辖区内港、站、场枢纽规划和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区内轨道交通建设。监管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业务工作;受理招投标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八)河湖水务处(公用事业处)。负责全区水利现代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水利规划,指导街道开展水利行业规划计划;负责全区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拟订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做好治太相关工作;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统一管理调度全区智慧水利、排水信息化系统。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指导全区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和水量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区域调水活水工程的调度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区河湖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排水规划计划。负责全区水资源管理工作;实施全区地下水资源、再生水和节约用水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再生水和节约用水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水资源监测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蓝藻治理与湖泛防控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圩区治理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城市节水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城市节水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区市政公用基础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城乡发展处(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推进村镇建设工作,参与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方案会审;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推进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指导重点中心镇、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改造;承担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负责出具开发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核验;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交付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推进成品住房建设发展。组织协调房地产市场调控;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初审管理工作,实施预售项目动态跟踪管理;监督房产交易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房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承担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业监管并建立信用档案;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全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组织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验收;拟订旧住宅整治计划和标准,指导和推进整治后旧住宅小区推行物业管理。承担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河长制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区河长制工作;协调督导河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交办、督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负责河长制有关项目管理。

第五条  区住建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1名,区水利局副局长1名,总建筑师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

第六条  区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住建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党工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要负责人

黄海清

 

机构地点

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8号科技商务中心12楼

邮 编:214028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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