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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14 11:2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全区各取水单位或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区取用水管理,掌握我区取水工程(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全面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现通告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9〕9号)要求,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了符合不需要取水许可情形的,均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登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网址:)注册并填报《江苏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8月31日前在完成《核查表》上报的基础上,填报《江苏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对网上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可到所在街道水利站申报,由相关人员协助填报。

       以下取水工程(设施)不列入本次核查登记对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数据,确保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登记相关数据信息;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完成信息填报的基础上,按规定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取水工程核查登记工作的取水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联 系 人:王金娥

联系电话:81890578

                            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