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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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0527 生成日期 2019-03-13 公开日期 2019-03-1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江苏省科技厅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6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并出具《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附件8)。企业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中的内容一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3),签字并加盖公章。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核查情况一致的企业,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4)。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并在《申报     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复印件原件,确保与纸质复印件、电子版扫描件一致,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等财务指标与纳税申报系统是否一致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10日内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各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一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上报的纸质材料由推荐上报的科技部门存档一份备查。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五)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要开辟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用于妥善保管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未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销毁。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亮  李天童

  电  话:025—83379768  57715164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吴倩雯、任海玲

  电  话:025—85485928、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

             6.企业信用承诺书

             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8.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9.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10.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11.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2.中介机构声明

          1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