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

时间:2018-10-30 17:1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8-02104 生成日期 2018-10-30 公开日期 2018-10-3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试办法》)。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考试办法》作如下解读:

      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试办法》)。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考试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司法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两个部令自施行。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执业核准程序。同时,司法部还于2018年1月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对贯彻落实两个部令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制定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合理设置考试方式、频率、合格标准等”。我厅于印发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8-2020年发展方案》也就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司法部部令和通知精神,积极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出台了《考试办法》。

      二、制定过程

      司法部的部令及《通知》下发后,省厅高度重视,通过组织传达学习、开展专题研讨、抓好行业规范、扩大执业区域等多种措施迅速加以贯彻落实,在2018年4月初,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培训班上,我省做了交流发言,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全国培训班结束后,我厅根据部令和《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实际情况,在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基层法律服务所,充分征求各地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建议并充分借鉴参考黑龙江、浙江等省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考试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按照厅领导要求分别征求了各设区司法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厅法制处合规性审查的要求,自-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所提修改意见与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并于2018年10月15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解读

      《考试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围绕制定依据、组织主体、参加考试对象与条件、考试内容与方式、违纪处理等方面,细化了落实措施、实施部门,确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组织主体及总体要求。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出台《考试办法》的上位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主体。这也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第三条明确了实施执业核准考试的总体要求。

      在第二章参加考试对象与条件中明确了在江苏省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对象和条件。其中:

      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人员类型。这一条的规定来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报名参加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条件。其中:

      第一款规定报名考试者必须具有江苏省户籍。这项规定一是源自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性,即地方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鲜明的地方特性,是为了弥补地方律师资源不足而产生的,其执业范围也具有鲜明的地方性。二是源自于司法部对这项工作的要求,司法部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织考试,考试的结果也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效。因此,文件明确在江苏省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必须具有江苏省户籍。

     第二至五款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相一致。

    第六条规定了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情形。其中一至三款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的规定一致,第四款为新增的兜底条款,以适应今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在第三章考试内容与方式中明确了执业核准考试的内容,考试方式、评卷、合格分数线划定及考试频次等内容。其中:

      第七条规定了执业核准考试的内容。考试的内容既借鉴了国家法律职业考试的部分内容,又体现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特点,剔除了国际法、刑法内容,同时,又体现了江苏的特色,增加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人民调解、基层社会治理等知识考核。

      第八条明确执业核准考试全省统一命题,这也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有之义。

      第九条明确考试内容的分类、分数,参照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定。

     第十条明确考试的方式、时间。

     第十一条明确考试评卷、分数线设定的主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此项考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因此考试的评卷、分数设定的主体也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明确考核合格证明的印制主体和发放主体。印制主体与组织考试的主体保持一致,均由省厅实施。而发放主体则充分考虑了考生的便利,以省厅授权的方式,由各设区市司法局就近发放。

    第十三条规定考试的频次。两年组织一次考试是充分考虑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补充性特点和全省各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实际而做出的安排,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有序健康发展。

    在第四章违纪处理中明确了应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相应的处置方式。其中:

    第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受到的处理。

    第十五条规定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受到的相应处理。

    在第五章附则中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本办法属规范性文件,因此,办法生效时间为出台之后30日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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